法兰泰克: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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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24-008
债券代码:113598          债券简称:法兰转债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权益总计 720.22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011.17 万股的 2.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UROCRANE (CHINA) Co.,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 288 号、388 号
  法定代表人:陶峰华
  注册资本:360,111,655 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62720023K
  成立日期:2007 年 06 月 19 日
  上市日期:2017 年 01 月 25 日
  经营范围:起重机械、建筑机械、工程机械、港口机电设备、立体仓库、自动化
物流仓储系统、物料搬运和输送系统、钢结构的研发、生产、销售;机器人与自动化
装备、自动化系统及生产线、公共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激光技术及装备、智能
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云计算及大
数据研发、销售、服务;机电项目工程、信息集成系统的总承包及咨询;从事本公司
自产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租赁、安装、改造、维修服务;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和同类产
品的材料、部件生产和销售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
理咨询,企业培训和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机电产品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行业分类)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营业收入            1,870,397,520.49   1,588,989,351.38   1,260,843,805.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3,268,640.48     185,255,182.44     154,773,225.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093,960.83     133,750,352.15     196,914,186.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441,747,537.40   1,293,901,503.68   1,169,399,036.18
总资产             3,265,796,378.69   3,071,725,451.14   2,832,593,954.59
      主要财务指标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8               0.63               0.5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6               0.60               0.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86              14.97              14.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陶峰华,副董事长袁秀峰、董
事徐珽、王文艺,独立董事戎一昊、杨克泉、蒋毅刚。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康胜明、监事胡俊军、职
工监事欧燕。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8 人,分别是:总经理陶峰华、副总经理顾海清、副总经
理贾凯、副总经理徐珽、副总经理袁秀峰、副总经理王文艺、财务总监向希、董事会
秘书王堰川。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
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720.22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011.17 万股的 2.00%。具体
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78.52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011.17 万
股的 1.61%。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
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核实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 162 人,包括: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
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示期不少于 10 天。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
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予股票期权总数    告日股本总
                             (万份)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159 人)
             总计              578.52    100.00%    1.6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
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总    告日股本总
                             (万股)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159 人)
             总计              141.70    100.00%    0.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
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66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
票期权可以每股 6.6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66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02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16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1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32 元的 50%,为每股 4.16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51 元的 50%,为每股 3.76 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
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
权。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一个行权期                                     30%
          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二个行权期                                     30%
          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三个行权期                                     40%
          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
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
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
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
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
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以 2020-2022 年三年均值为基数
       对应考核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营业收入增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行权期
        年度          长率累计值
                                     目标值 Am       触发值 An
 第一个
 行权期
 第二个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营
 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累计值
 第三个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营
 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累计值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
                     An≤A<Am                  X=A/Am
    (A)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
  若未达成上述考核指标的触发值,该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
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
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行权比例(Y)
                                    ,
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协议书》执行。若激励对象(总部各职能部门及支持中心的激励对象)不参与业务单
元考核的,则考核年度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行权比例(Y)
为 100%。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股票期权的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
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业务单元层面行
权比例(Y)×考核系数(Z)。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D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E 档,则上一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
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当批次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个考核年度。
             A      B      C      D     E
    评价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考核系数(Z)   100%   100%   100%   50%    0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
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
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以 2020-2022 年三年均值为基
  解除限售    对应考核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营业收入         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期       年度         增长率累计值
                                       目标值 Am          触发值 An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
  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累计值
  第三个解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
  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累计值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X=A/Am
                         A<An                    X=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
除限售期内,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该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
  (4)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
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
比例(Y),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协议书》执行。若激励对象(总部各职能部门及支持中心的激励对象)不
参与业务单元考核的,则考核年度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业务单元层面的
解除限售比例(Y)为 100%。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考核系数(Z)。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D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E 档,则
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
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当批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
递延至下一个考核年度。
                A      B      C      D     E
   评价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考核系数(Z)       100%   100%   100%   50%    0
  九、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
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和行权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
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
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计划
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事会审议。
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
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
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
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
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和注销/回购。
  (二)本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表意见。
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
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
交易信息等。
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
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3)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
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期权或按本计划
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税费。
等义务。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按规定行权或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
的劳动合同执行。
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
/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行权的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
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展做出应有贡献。
规。
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红利、股息的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
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
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
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具有的其他权利和
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但对出现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除外。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注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已
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
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
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
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得根据本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的利息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
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注销/回购注销
处理,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前/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
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后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
票期权的职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
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
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尚未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解除
限售前激励对象应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
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
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仍然有效,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前继承人应当先向公司缴纳相应
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
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
司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
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
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
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
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用该模型对
授予的 578.5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8.17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8.17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4374%、14.6626%、14.6879%(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
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一年、两年、三年的央行存款
利率)
  (5)股息率:激励计划就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期股
息率为 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
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假设公司 2024 年 4
月授予股票期权,则 2024 年-2027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股票期     需摊销的总
  权数量(万       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份)        (万元)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
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
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
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14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
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568.22 万
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
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
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         需摊销的
   股票数量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需要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
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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