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改)

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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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3 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
      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全体委
    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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