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改)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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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3 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与
      风险控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
      于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
      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
      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主任委员由
      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并提出相关意见;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每季度向董事
      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行使前款第(二)
                (三)项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
    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其他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全体委员。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合理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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