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4-015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原实际控制人富国平、杨小蔚夫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9号——《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
经查,在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2019 年控股权变
更过程中,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定富国平、杨小蔚向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
协议转让锦富技术 13,496 万股股份,转让股份单价为 4.54 元/股。2019 年 4 月
小蔚根据《协议三》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2019 年 4 月 12 日签署《协议三》当天,你们补充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约定,富国
平、杨小蔚需向智成基金转让补偿款 18,085.10 万元,该笔补偿款在最终智成基
金应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
在锦富技术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双方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事项,且权益变动公告中披露的股权受让价格、交
易对价与真实情形不符,导致权益变动相关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
情形。你们作为权益变动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象为非上市公司主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
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持续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