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信科技: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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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富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信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板股票上市规则》
作》等有关规定,对富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2 号)同意,公司获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60,000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8,240,000 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为 68,184,97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055,02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 3 名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4,009,970 股,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 38.55%,将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及刘富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自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
  (2)本人承诺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月前;以及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前,本人
不减持公司股份。
  (3)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修订)》第十二章
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触及退市风险警
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
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共青城地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通过共青城地
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合伙人(罗嘉恒、刘淑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法定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
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
和要求执行。
  (4)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
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则遵守其他锁
定期承诺。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
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
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
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4,009,97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8.55%。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数           占公司总股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量(股)             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共青城地泽投资管理
             伙)
          合计         34,009,970          38.55   34,009,97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二位小数;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34,009,970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富信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
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板股票上市规则》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富信科技与本次限售
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富信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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