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2107-2112 邮政编码:100738
座机:86-010-85870068 传真:86-010-85870079
Add.2107-2112, Office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No.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P.C.100738
Tel. 86-10-85870068 Fax. 86-10-8587007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
知》;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书
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
人等内容。
江街道新村新河路 51 号 12 栋 601 室福能厅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2 日 9:15~9:25,
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根据深 圳证券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9,832,8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338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96,238,70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5)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7)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融资租赁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
案》;
(9)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 宁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李宁梓
___________________
郭珂瑜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