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股份: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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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受聘担任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
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三会运作情况等。报告期内,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
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切实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本人因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不能继续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经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
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已另选举聘任余超生、苏旭东、
吴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出席会议的情况
席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度
 姓名                  以通讯方                 是不连续
        召开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式参会次          缺席次数   两次未亲   出席次数
        事会次    次数            次数
                       数                   自参会
         数
陈名芹(离
 任)
充分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和建议。2023 年度,
对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全部议案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
权的情形。
  三、2023 年度发表的意见
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
体如下:
  (一)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报告期内(即
金光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销售商品、资金拆借及与上述
关联方应收应付的情况,是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
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修订稿)的议案》,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文件的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制定的《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中
国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
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报告期内,即 2019 年至 2022 年 6 月,公司与关
联方广东金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金光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交
易,包括向关联方销售商品、资金拆借及与上述关联方应收应付的情况,是公司经
营范围内的正常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
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件平等,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
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就审议
的 2022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及独立意见:公司与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
的情形。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
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通过不断完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业务活
动、信息披露等环节能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对本次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利益,且与公司
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因此,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
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相关议案,询问公司财务负责人,认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我们认为: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的授信额度,符合现阶
段公司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良性发展,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综合考虑了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现
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情况是合理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并履行了相应的
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三)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就审议限
制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的营业收入总额、拟解除限售的 55 名激励对象及其个
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意见
  基于谨慎的原则,公司本次股权收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关联方购买股
权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要求和战略规划,交易定价以评估值作为交易对
价计算基准,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现金收购常
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公司本次现金收购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100%股权是
着眼于公司业务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新特化工目前拥有三个主要的系
列产品,即次磷酸钠、四羟甲基系列和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实施本次
收购,有利于拓宽公司化工领域布局,丰富化工产品矩阵,改变公司新能源板块主
营产品较为单一的现状,且与公司现有的新能源业务具有一定的协同性,能够进一
步增加公司业绩增长点,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银行融资贷款等多种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
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经双方就标的公司财务情
况、技术能力、业务发展前景等因素,并考虑市场交易原则谈判确定对价。本次交
易对价公允合理,本次收购的方式、具体方案、股权收购协议等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出
于谨慎性考虑,本次收购将参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董事会关
于本次收购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鉴于本次收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2.07%,因此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现金收购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
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现金收购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规
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已满足公司本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相关议案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 2023 年 1-6 月,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定价失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未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承担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代公司承担费用,公司资产与财务
充分独立。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
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的对
外担保事项,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及其关
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誉翔贸易100%股权以及誉翔贸易全资子公司新特化工100%
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并购贷款27,600
万元,用于支付收购股权的部分转让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
司可持续发展。本次股权质押贷款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以股权质押申请并购贷款事项。
  (六)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就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事项和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平等自愿、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是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继续履行未执行完毕合同,符合公司总体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素养和
丰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所出具的报告及时、全面、
客观。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过往的审计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
了核查和评价,提议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一
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新特鑫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主要是延
续执行公司收购前原签订合同,有利维护新特化工日常经营的稳定性,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后所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的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立意见
  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天际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天际
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天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
次授信融资主要为满足上述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
原材料波动风险,有效管控生产成本,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开展期货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针对开展期货业务制定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了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
险控制措施。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为公司长期合作
的重要客户,本次认购公司发行股票,是对公司的信任,有利于保持双方稳定的合
作关系,加强上下游产业协同。公司与瑞泰新材的交易基于公平、公允、公正原则,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将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
  公司子公司之间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险
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关于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事前认可意见
  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为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向银行融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公司重要客户因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持股比例达5%以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瑞泰新材的
交易均遵循公平、公允、公正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确认及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本次募集资金规模调整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
次对募集资金规模的调整。
   《关于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本次授信融资主要为满足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
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
为新特化工提供担保事项。
  经审核,公司子公司之间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且本次借款利率遵循市
场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借款事项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忠实尽
职、积极履行职责。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及
履行职责情况,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积极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就公司定期报告、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项进行核查。重点关注了年报审计、关联交易等事项,重视解决在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每一季度对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情况进
行审核,确保内部审计有效、持续的进行。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的要求,对公司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对相关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努力构建高效、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回
应资本市场、投资者疑问,通过交易所互动平台、电话沟通、现场接待等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互动;公司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
项对中小投资者投票单独统计,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人将继续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
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积极监督公司及时、完整和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
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
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
加深对有关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规定的认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
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好公司及广大公
众投资者的权益。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
  综上所述,本人在履职过程为公司发展积极地提出了各建设性的建议,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相应的作
用及义务。最后,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本人2023年度工作中给予积极配合与帮
助、以及在重大决策方面,充分尊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意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名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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