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紫金矿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
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公司
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
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