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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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力先生、郭磊明先
生、梁剑飞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力先生、郭磊明先生、梁剑飞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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