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管理办法》”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可转债办法》
”)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
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各项内
容以及预案内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际经营发展情况编制,我们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可行
性及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
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7 号》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
债券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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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现
长期稳定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分析、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本
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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