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24年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办法》等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
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激
励对象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激励对象
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授予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持有人条件,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遵循了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
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
供担保的情形;
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