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4 证券简称:鼎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直以来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
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以及相应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
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
实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四份监管函、一份警示函和一份纪律处分,均已按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已整改落实。具体如下:
(一)收到的监管函情况说明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四份监管函,具体如下:
序号 时间 文件名称 说明
示,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和 2017 年 2 月 9 日发生过两次排污超标事项,
深交所《关于对湖 并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2017 年 4 月 12 日被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
北 鼎 龙控 股股 份 处罚决定书,分别被处以 16.09 万元和 2.70 万元罚款。对于上述事项,公
月 22 日 函》(创业板监管 严重滞后的情形。
函〔2019〕第 50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号) 2.1 条、第 2.4 条、第 2.6 条规定。
该监管函提示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
于当日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交所《关于对湖 书》。根据公司报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环保局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
北 鼎 龙控 股股 份 向公司送达了武经开(汉南)环罚告字﹝2019﹞4 号、5 号和 6 号《武汉经
月 11 日 函》(创业板监管 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未及时披露。
函〔2019〕第 69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号) 1.4 条、第 2.1 条、第 2.6 条、第 11.11.3 条规定。
该监管函提示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关于对湖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珠海墨
北 鼎 龙控 股股 份 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迪迈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天硌环保科
有 限 公司 的监 管 技有限公司、中山沃蒙斯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武汉友谊梯电气投资有限公
函》(创业板监管 司、上海奈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6 家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且截至公告披露
月 17 日; 号); 息披露义务。
月4日 对 湖 北鼎 龙控 股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股 份 有限 公司 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1.3 条的规定。
监管关注函》(鄂
深交所监管函提示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证 监 公 司 字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1]号)
湖北证监局监管函要求公司出具切实可行的书面整改方案。
公司对上述监管函关注的有关事项高度重视,根据要求进行回复及自查整改,
并递交回函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
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并
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运作指引的学习,加强
对业务规则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业务素质,杜绝类似事项的发生。
(二)收到的警示函和纪律处分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
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
因 2019 年公司未完成回购,且未在回购到期前履行变更程序,构成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中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就上述事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就公司上述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以及深交所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
并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以及深交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
进一步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