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 创业环保H股公告-有关股息分配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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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 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 並明確表示 ,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
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1065)
                   有關股息分配的公告
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的董事 (「董事」) 會 (「董
事會」) 宣佈 , 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 進行的審計工
作 , 2023年度歸屬於本公司的淨利潤為人民幣865,207,128.31元 , 減去根據 《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 》 的有關規定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
金人民幣64,195,627.55元 ,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人民幣5,075,506,443.79元 , 減
去2023年已分配的2022年度現金股利人民幣226,140,204.24元 , 2023年度實際可
供股東分配利潤為人民幣5,650,377,740.31元 。 根據本公司利潤分配政策 , 考慮
本公司仍處於發展階段且配合本公司2024年度對外項目開發的資金支出安排 ,
人民幣260,689,402.11元 , 惟須待本公司股東於即將召開的本公司2023年股東週
年大會上批准後 , 方可作實 。 本公司將適時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
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 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 》 把載有 (其中包括) 關於本
公司2023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之決議案的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寄發予本公司股東 。
就H股股東的股息分配 , 記錄日期將為2024年6月14日 。 為確定有權收取股息的
H股股東名單 , 本公司將於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4日(包括首尾兩天)暫
停辦理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 本公司H股股東須將所有過戶文件及有
關股票不遲於2024年6月11日下午4:30之前存入本公司的H股股份登記處香港證
券登記有限公司 , 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
鋪 。 因此 , 於2024年6月14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之H股股東將有權收取
上述股息 。 請注意 , 除淨日將為2024年6月7日 , 而股息將預期在2024年7月5日
派發 。
根據自2017年2月24日起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 2017年修
訂) 及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
本 公 司 向 於2024年6月14日 名 列 在 本 公 司H股 股 東 名 冊 之 非 居 民 企 業 (定 義 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股東派發股息前 , 有義務代扣代繳10%的
企業所得稅 。 任何以非個人股東名義 , 包括以香港中央結算 (代理人) 有限公
司 、 其他代理人或受託人 、 或其他組織及團體名義登記的H股股份皆被視為由
非居民企業股東所持有 , 而本公司將於代扣10%的企業所得稅後向該等非個人
股東派發股息 。 對於應付予於2024年6月14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之自然
人股東的股息 , 本公司則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任何持有以該等非個人名義登記的H股股份之自然人士投資者 , 倘不希望由本
公 司 代 扣 代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 則 可 考 慮 將 相 關H股 股 份 的 法 定 所 有 權 轉 至 其 名
下 , 並應將所有相關H股股票連同過戶文件送往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辦
理過戶手續 。 所有投資者均應認真考慮上述內容 。 本公司將嚴格遵守有關中國
稅務法律及法規代扣代繳10%企業所得稅 , 且股息僅支付予於2024年6月14日名
列在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的股東 。 對於本公司股東身份的確認及因本公司股東
身份未能及時確定或不準確確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對於代扣機制的任何爭議 ,
本公司概不承擔或負上任何責任 。
根 據 《關 於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財 稅
[2014]81號)》 的相關規定 :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 , 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聯交所上市股票取
得的股息所得紅利 , 應付稅項比照內地個人投資者徵稅 。 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
投資不代扣代繳股息紅利所得稅款 , 應納稅款由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 。
根 據 《關 於 深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財 稅
[2016]127號)》 的相關規定 :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聯交所上市H
股取得的股息紅利 , 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對內地證
券投資基金通過深港通投資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 應付稅項比
照內地個人投資者徵稅 。 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不代扣代繳股息紅利所得稅
款 , 應納稅款由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 。
如本公司H股股東對上述安排有任何疑問 , 可向彼等的稅務顧問諮詢就有關於
中國內地 、 香港及其他國家 (地區) 擁有及處置本公司H股股份所涉及的稅務
影響的意見 。
有關本公司境內A股末期股息的派發時間及安排 , 以上內容並不適用 , 本公司
將另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告 , 敬請股東留意 。
                                                     承董事會命
                                                      董事長
                                                      唐福生
中國 , 天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 , 董事會由3名執行董事唐福生先生 、 潘光文先生及聶艷紅
女士 ; 3名非執行董事王永威先生 、 安品東先生及劉韜先生 ; 及3名獨立非執
行董事薛濤先生 、 王尚敢先生及劉飛女士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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