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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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0
债券代码:113058          转债简称:友发转债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三)2021 年 4 月 13 日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4 月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
取消 1 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0.00 万股,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700.00 万股
变更为 2,690.0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4 人变更为 233 人。
  (七)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2 名激励对象
授予合计 50.00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八)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取
消 2 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 万股,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08.00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十)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2.00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十二)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五)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8.00 万股。
  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6.83 元/股已经调整为 6.68 元/股。
  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6.68 元/股已经调整为 6.38 元/股。
  (二)回购资金总额与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回购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共534,036.38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429,700,808股变更为1,429,620,808股,公司股本
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640,000      0.74   -80,000    10,560,000      0.7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419,060,808   99.26     0       1,419,060,808    99.26
三、总股本        1,429,700,808    100    -80,000   1,429,620,808    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
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规定,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
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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