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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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
电源”)为被申请人之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 涉案总金额:申请人要求以人民币 131,046,703 元的价格回购泰豪电源
持有的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塔动力”)31%股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收
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寄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沪仲案字第 1223 号)、《仲裁
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公司控股孙公司德塔动力(目前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泰豪
电源间接持有德塔动力 40%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的少数股东朱淑华因要求回
购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 31%股权向德塔动力其他股东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朱淑华
  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
  被申请人二:福州德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塔合伙企
业”)
  被申请人三:付斌
                    -1-
   被申请人四:周林魁
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申请书诉称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四周林魁均系德塔动力的股东,前述四方股东、德塔动力与被申请人一
泰豪电源签订了一份《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申请人朱淑华认为,根据《投资协议》第 7.8 条约定,德塔动力完成业绩承
诺且 2022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申请人朱淑华有权回购泰豪电源持有
的德塔动力部分或全部股权。因此,申请人就《投资协议》引起的纠纷申请仲裁,
要求回购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 31%的股权。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人一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 31%股权;
至申请人朱淑华名下的手续;
财产保全保险费。
   (三)公司基本观点
   根据《投资协议》第 7.8 条约定:
                    “如丙方完成业绩承诺且 2022 年度净利润
不低于 5,000 万元,乙方有权选择:(1)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部分或全部股权,
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中孰高选择:①2022 年度公司净利润×6.5×甲方届时持有
丙方的股权比例;②甲方投资金额×(1+15%×甲方投资天数/360);(2)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其拥有的丙方股权,购买后甲方的股权比例为
                     -2-
倍数。
  ”
  以上协议条款中,按照约定甲方指泰豪电源,丙方指德塔动力,乙方指德塔
动力原股东德塔合伙企业、付斌、周林魁和朱淑华四方。目前提出回购要求的仅
朱淑华一方,德塔动力其他三方原股东未与朱淑华就该事项达成一致,因此朱淑
华的回购权利尚有待确认。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会密切关注本次案件,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维护公司
及投资者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结果
情况尚未可知,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但如若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公司间接持有的德塔动力股权可能被部
分回购,从而导致公司间接持有的德塔动力股权比例下降,使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仲裁案件
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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