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 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暨调解结案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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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24-12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暨调解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庭外和解。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双方达成和解,若和解协
议得以顺利履行,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将对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
响。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电工”
                             )
的控股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
传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天水天传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天传自动化”)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书,并与相关当事方——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
  “甘肃一建”
       )签订相关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天传所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5 日与甘肃一建签订了《晶科电力白
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设备买卖
合同》,合同总价为 266,319,749.33 元。天传所集团依约执行完合同
之后,甘肃一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所集团履约保证金 8,063,900.00 元、货款
质保金 24,388,304.93 元及违约金 737,068.77 元。天传所集团现起
诉甘肃一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货款及违约金、项
目质保金等共计 36,991,512.06 元。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
   该案件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民事判
决书(2022)甘 0105 民初 3183 号):
款 2,256,221.71 元及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保证金 8,063,900.00 元、支付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 690,729.34 元,并以 8,063,9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标
准,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履约保证金退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
金 10,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0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
率 8%标准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18 日起至质保金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
利息;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6,758.00 元(天传所集团已预交),由甘肃一建负
担 158,731.00 元,由天传所集团负担 68,027.00 元,甘肃一建负担
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天传所集团。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42)
          。
   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天传所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5 日与甘肃一建签订了《晶科电力白
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区、
升压站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格为 104,641,667.00 元,第三人
通榆县晶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发包方,且是第三人晶科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为该项目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晶科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支付义务中以《担保函》书面形式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天传所集团按照如约履行了合同内容并已交付第三人使
用产生收益。甘肃一建与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所集团履约保证金 2,126,100.00 元
及违约金 63,996.64 元,甘肃一建及第三人未支付的升压站项目款
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项目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案”。
   案件三、天传自动化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天水天传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传自动化)与甘肃第
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于 2020 年 1 月签
订了《管桩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 31,986,132.98 元。自动化
公司履行合同之后,甘肃一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自动化合同款 8,929,560.53 元及
违约金 1,189,794.80 元,未支付的项目质保金 3,062,988.92 元。天
传自动化起诉甘肃一建要求其支付应付合同款、项目质保金及违约金
等共计 13,182,344.25 元。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案”。
   该案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民事判决
书(2022)甘 0105 民初 3135 号):
款 8,929,560.53 元。
保证金 959,583.99 元、2021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
逾期付款利息 79,500.88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履约保
证金退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959,583.9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060.00 元(天传自动化已预交),由天传自动化
负担 34,404.00 元,由甘肃一建负担 80,65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天传自动化已预交)
          ,由被告甘肃一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3-45)。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件一审判决后,甘肃一建提起上诉,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近日,天传所集团收到甘肃
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调解书(2023)甘 01 民终 9103
号,内容如下:
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前支付 1,875,000.00 元,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
前支付 7,618,367.07 元,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前支付 1,875,000.00
元,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前支付 1,875,000.00 元,于 2024 年 9 月
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经天传所集团与甘肃一建及第三方积极协商,就该案件达成庭外
和解,并就案件所涉款项签署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由第三方在未付清总承包款项(含质保金)范围内,代甘肃一建向
天传所集团支付应付未付的分包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由第三方直接
向天传所集团支付。
元。
毕且满足总承包合同付款条件后,由第三方向甘肃一建及天传所集团
书面通知剩余应付总包款项(包含质保金)的最终付款数额。
就第一笔剩余款项向第三方出具《代付通知书》,如甘肃一建超期未
向第三方确认第二笔款项或出具《代付通知书》,则视为甘肃一建默
认同意第三方按第二笔款项确认通知中的金额就第二笔剩余款项直
接向天传所集团付款;
甘肃一建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付款义务,无须再向甘肃一建支付;其余
合同项下事宜仍然依约履行。
  案件三、天传自动化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件一审判决后,甘肃一建和天传自动化均提起上诉,经甘肃
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近日,天传
自动化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调解书(2023)
甘 01 民终 10601 号,内容如下:
                                   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向天传自动化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元,甘肃一建负担 57,53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甘肃一建负
担;天传自动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6,931.00 元,减半收取
化 ;甘肃 一建预交 的二审 案件受理 费 14,152.00 元 ,减半 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
次天传所集团及其子公司天传自动化与甘肃一建的诉讼事项经法院
调解结案及庭外和解事项,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若公
司后续按期收回相应款项,将有助于天传所集团回笼资金,满足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具体以和解协议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天传所集团将
积极推动履行本调解协议,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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