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日十一届三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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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20 日十一届三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
公室设在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标准及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及方
案,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议事内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和
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方案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前述通知时间。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
采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标准及方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
当及时将会议资料、记录及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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