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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101 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李丹玮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四川路桥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
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四川路桥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四川路桥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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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共 1 项,即《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其中,子议案《关于选举黄
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 14:30 分在成
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12 号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股份 74,089,196 股,占四川路桥股份总数的 0.8501%。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 21 名,代表四川路桥股份 6,979,831,102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80.088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路桥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凤岗先生因其他公务未
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副董事长胡元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
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
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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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四川路桥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四川路桥部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累积投票议案,已经取得参
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龚星铭
李丹玮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