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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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人”)作为正在对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公司”“上市
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
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艺彬、杨巍巍
(三)现场检查人员
  黄艺彬
(四)现场检查时间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
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会议
材料,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相关负责
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
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
程文件,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关
于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与财务人
员进行沟通。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
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访谈相关负责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
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进度
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查阅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
料,与财务人员沟通。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
状况。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合理使用募
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配合提供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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