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
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 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 瀚新材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 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 日常运
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 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 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 内部控
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 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 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 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 以及高
风险领域。公司无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为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
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企业 文化、
人力资源、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及内部信 息传递
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市场风险、原材料采购、销售及应收 账款、
工程项目、投资、环保、财务报告。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 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的规定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 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方法 采取定
量、定性和二者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舞弊行
为;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审计委员会和内 部审计
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内部控制评价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②重要缺陷: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与应用会计政策;公司缺乏 反舞弊
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 制且没
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过程控制存在多项缺陷,且 不能合
理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③一般缺陷:未达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缺陷。
(2)定量标准
①重大缺陷:影响资产总额的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或影 响利 润总额
的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
②重要缺陷:影响资产总额的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但<资产总额的5%,
或影响利润总额的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3%但<利润总额的10%。
③一般缺陷:未达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缺陷。
(1)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涉及公司重大业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影响范围广泛。
②重要缺陷:涉及公司重要业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影响范围广泛。
③一般缺陷:未达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缺陷。
(2)定量标准
①重大缺陷: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1,000万元。
②重要缺陷: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500万元但<1,000万元。
③一般缺陷: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500万元。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 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审计等
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 阅了审
计机构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 制度的
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有效
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 有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卢 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