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廖子彬)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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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子彬)
  本人廖子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银行”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中信
银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
职,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开展基层调研
考察,阅研相关资料文件,深入了解中信银行经营管理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独
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廖子彬,1962 年 12 月出生,中国(香港)籍。现任香
港商界会计师协会荣誉顾问,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中国财政部会计咨询专家、天津市第十四届政协香港委
员。此前,曾担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审计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亚太区审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主席、香港毕马威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
学位,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香港会计
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
       除按照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政策获
取酬金以外,本人在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
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中信银行任何管理职务。经自查,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大会、2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15
项议案,听取 6 项汇报;召开董事会会议 14 次(其中 12 次为现
场会议,2 次为书面传签会议),审议通过 102 项议案,听取 45 项
汇报;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4 次,
                     审议通过 97 项议案,
听取 40 项汇报。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 14 次,实际参加董事会会议 14 次,
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出席股东大会 7 次。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内中信银行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主席 ,出席了委员会全部 11 次会议;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出席了委员会全部 7 次会议;作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出席
了委员会全部 6 次会议;自 2023 年 6 月担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委员后,出席了应参加的 1 次委员会会议,没有委托出席或
缺席情况。会前,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并结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对前述委员会会议审议、听取
的议案、汇报事项进行审查和审阅,必要时,本人就会议拟审议
议案与相关方进行必要的沟通。本人对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的前述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
议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等相关规定,2023 年中信银行修订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建立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报告期
内,中信银行未有按照监管规定必须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的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维
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中信银行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的
形式,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
  (五)在中信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与董事长开展单独座谈等形式,加强对中信银行经营管理情况了
解。本人重视开展基层调研,报告期内,本人对中信银行北京分
行、上海分行、苏州分行及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
调研,深入了解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经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等方面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中信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中信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积
极配合、全力支持本人履职。本人与中信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良
好沟通,中信银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亦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工作。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中信银行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中信银行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
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述职年度内,依据有关规
定审阅关于中信银行关联方情况的报告,认真审议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确
保关联交易符合内部审批程序且以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条
件公平公允开展,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二)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
况。
  (三)中信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中信银行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
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
项临时公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
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
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中信银行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
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
计,自我评价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本人认为,中信银行在
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并同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
构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人认为,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
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
业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拥有良好的
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 2023 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
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 2023 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
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宋芳秀女士为中
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聘任刘成先生为
中信银行行长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聘任均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薪酬按照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执行。中信银行董事会根
据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审议批准了高级
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本人对中信银行
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表示同
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
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
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中信银行整体利益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现场检查,强化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独
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中信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为中信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廖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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