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21 日(星期四)14:5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代表股份 101,669,67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4,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69,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徐莹、崔泰元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