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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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0   股票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4-26
债券代码:133466   债券简称:23 国海 0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发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3 国海 01”或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33466)。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因 2024 年 3 月 24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支付 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3 日期间的
利息。
  本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22 日,凡在 2024
年 3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确保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根据簿
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当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 200 名。
起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止。
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
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年的 3 月 24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评级报告(联合
【2022】1459 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 AAA,评级
展望为稳定。
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23 国海 01”票面利率为 3.95%,每手(面值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
金额为人民币 31.6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39.5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和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
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付
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
付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本次付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
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
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
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
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
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咨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邮政编码:530028
  咨询联系人:莫嘉文
  咨询电话:0771-5539015
  传真电话:0771-5539055
  咨询联系人:李时槿
  咨询电话:010-51662828
  传真电话:010-68566656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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