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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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6      证券简称:朗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8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年5月30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因上述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因上述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上述
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
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
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
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
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公
司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报告,本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
期的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考核目标触发值,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不得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
  其中作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1.231万股,作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6.829
万股;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合计作废138.06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本次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及技术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激励计划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原
因、数量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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