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年0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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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4 年 0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质量,以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
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指分公司、
子公司,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及下属企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
  公司及下属企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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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审计部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审计部
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根据审计委员会的选聘建议,组织撰拟选聘文件,并上报审计委
员会;
  (二)负责组织选聘程序和选聘评价,并上报审计委员会;
  (三)负责根据审计委员会决议,组织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选聘原则
  第七条 公司聘用、续聘、解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
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全面评估通过,且不违反
“聘任期内持续管理”的相关要求情况下,可以由审计委员会提出对会计师事务
所续聘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出对会计师
事务所改聘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出现重大
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难以满足公司按期披露年 报信息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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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聘任期内持续管理”要求;
  (五)其他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能影响审计项目质量的情况。
              第五章 选聘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费用金额不 同分为简
单采购、比选采购、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
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邀请招
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
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
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
费用。选聘方式涉及金额参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选聘小组
  第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企业应根据不同选聘方式成立不同的选聘领导小组,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式,对选聘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选聘小组构成如下:
  (一)简单采购选聘小组:审计部/拟实际采购部门、审计部主管领导/拟实
际采购部门主管领导;
  (二)比选采购选聘小组:审计部/拟实际采购部门、法务部、财务部、审计
部主管领导/拟实际采购部门主管领导、法务部主管领导、财务部主管领导;
  (三)邀请招标选聘小组:审计部、法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主管领导、法
务部主管领导、财务部主管领导;
  (四)公开招标选聘小组:审计部、法务部、财务部、评标专家、审计部主
管领导、法务部主管领导、财务部主管领导;
  (五)竞争性谈判选聘小组:审计部、财务部、审计部主管领导、财务部主
管领导。
  若出现选聘小组成员在选聘过程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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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选聘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一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八章 聘任期内持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变化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等有关情况说
明。
  第十五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
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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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九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章 资料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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