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登记备查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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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
密,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系统培训,
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
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
部门。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
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
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七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
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
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
采访或者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
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进行事后核实,确认未公
开重大信息是否被泄露,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
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
以详细记载,记载内容包括:
  (一)活动时间;
  (二)活动地点;
  (三)活动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四)参与活动的特定对象基本信息;
  (五)沟通内容记录;
  (六)公司向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公司要求记载的信息。
  第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应当将上述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承诺书、
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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