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的;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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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