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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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及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
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将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
包括在内):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需依照
《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
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
通过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及其他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以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应当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
全部解除,但转让控制权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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