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化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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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化学(002469)                    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即证券法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 1 次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六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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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公司局域网、电子邮件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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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第十四条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
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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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
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受托董事签发书
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授权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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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其议案的送达可以采取
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会议需形成的决议应以专人送达、邮
递或传真的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签署,如果签署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的法
定人数,并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将签署的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决
议即成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董事亲自、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
书,所有经董事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董事会决议正本。
                 第六章   会议审议及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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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
案逐一表决。
     第三十三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
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计票结果;以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
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七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
提案投赞成票,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受托董事代委托董事签字。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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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的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四十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四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第四十五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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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十条         董事既不按前条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会议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
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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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
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章   会议档案保存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本
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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