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化学(00246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
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
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
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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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不应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
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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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
免上述通知时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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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
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
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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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
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
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与修改,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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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