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 海峡环保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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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厦锦律书字第【0017】号
                                       共【7】页
致: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
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海峡环保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海峡环保公司及其相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峡环保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海峡环保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5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2 -         法律意见书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晋
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15时00分至2024年3月20日15时
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4年3月13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海峡环保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海峡环保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4,357,822】股,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280,981,783】股,占公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2.5831】%。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85,4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2967】%。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6,764,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60】%。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4 -            法律意见书
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该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在持有“海环转债”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下修正“海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981,7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4】%;反对【1,585,400】股;弃权【0】股。本议案为特别决
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282,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反对【227,400】股;弃权【57,300】股。
   (三)审议通过了《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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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282,282,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反对【227,400】股;弃权【57,30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峡环保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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