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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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1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万博四路 42 号海大大厦 2 座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分别
于 2024 年 3 月 5 日、2024 年 3 月 15 日及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5、2024-019、2024-02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参与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3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218,202,165 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下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56,970,309 股的 73.52%;其中现场参与的
股东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1,001,60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4.9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 2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2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7,200,562 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4%。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
股份 0.41%,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
购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投
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刘运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征集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16)。截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将投票权
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刘运国先生。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
证律师现场或以视频会议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1 个议案。其中,议案 1、2、5、6、7、11 为特别决议
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情况为:1,217,094,024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
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1,108,113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 股),
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06,092,42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3%;1,108,113 股
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7%;28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0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为:1,213,019,765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46%;2,542,225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02,018,162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30%;2,542,225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75%;2,640,175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为:1,217,094,224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1%;1,107,913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06,092,62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3%;1,107,913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6%;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为:1,218,179,837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2%;22,3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07,178,234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22,3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12,244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表决情况为:1,183,929,996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96%;32,824,697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
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4%;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73,340,637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779%;32,824,697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51%;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12,244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表决情况为:1,183,929,996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96%;32,824,697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
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4%;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73,340,637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779%;32,824,697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51%;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12,244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表决情况为:1,183,946,524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09%;32,808,197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
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1%;1,035,200 股弃权,约占出席
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73,357,165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833%;32,808,197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97%;1,035,2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12,244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表决情况为:1,214,438,319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8%;2,316,37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
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03,848,960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90%;2,316,37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0%;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12,244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表决情况为:1,214,421,819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4%;2,332,87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
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6%;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03,832,460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6%;2,332,87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4%;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12,244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表决情况为:1,214,438,319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8%;2,316,37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
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03,848,960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90%;2,316,37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0%;1,035,2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年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广州市海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910,589,359 股)
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307,612,806 股。
   表决情况为:276,792,35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808%;30,820,427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
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92%;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且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76,380,107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673%;30,820,427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27%;28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8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或视频见证,并出具了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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