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室。
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董事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8,161,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2.1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79,560,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8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79,560,96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79,560,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81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38,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378%;
反对 1,3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38,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378%;
反对 1,3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关联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 98,161,470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458,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886%;
反对 1,2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96,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08%;
反对 1,2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田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817,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2399%;
反对 4,90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655,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8345%;
反对 4,90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6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苏雅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379,5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4310%;
反对 6,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218,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0276%;
反对 6,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苏常青、印佳雯
(三)结论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