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 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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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江西
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黎毅女士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
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办公需求。同时公司本次
租赁房屋的价格是在参考周边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
为正常的商业交易,定价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
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
  二、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审查意见
  本次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
             独立董事(签字):胡大立、于天宝、黎毅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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