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 新集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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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煤新集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3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公司职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一名,由全部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至少应当具有财务
      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4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5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随时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   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
            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查;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6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7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8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9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10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2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3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14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但应当说明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原因
       和目的。
第15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16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17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18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二)   审议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19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20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21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
       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22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23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
       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
       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24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到会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并在
       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25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26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27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的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28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29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30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
       事会提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31条   本议事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超过”、“过”不包含本数。
第32条   若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第33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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