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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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1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
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同时,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公
司与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公司关联
方承担其他成本或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
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向公司关联方支付资金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
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
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办理资金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
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支付事宜时,应当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时,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
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当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关联方侵
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
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
联交易”等词语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届时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
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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