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4-016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巨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年度结束后 6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 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大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特殊情况下公
司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具体程序依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新增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特殊情况下公司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具体程
序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新增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召集人在《中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召集人在年度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公告方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式通知股东。年度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召开 15 日前发出通知。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发生前条规定的股东提出临时提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 发生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股东提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督管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券交易所报告。
基于上述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保
持不变。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