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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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4年3月18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
号-规范运作》、《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并将上述独立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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