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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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
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制度和方案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a)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b)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c)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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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如
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由董事会秘书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由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
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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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决议
上签字。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会议的相关情况(如有);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或反对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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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