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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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琏升科技”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公司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
公司(简称“眉山琏升”)作为买方与安徽国晟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安
徽国晟”)作为卖方签署的买方合同编号【LSZC-2024-0167】
《硅片销售框架合同》、
眉山琏升作为卖方与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国晟”)作为买
方签署的卖方合同编号【MSLS-SD-HT-GSSA-20240318】
《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
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
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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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
同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
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
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
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硅片销售框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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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硅片销售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3.7 条的规定,眉山琏升向
安徽国晟采购硅片签署的《硅片销售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眉山琏升本次签署《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安徽国晟
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安徽国晟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安徽国晟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白土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坊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李风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22MA8PH0J59T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
经营范围
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22 年 9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9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徽国晟是依据中国法律
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三)协议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国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硅片销售
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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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由眉山琏升和安徽国晟合法签署。
(1)合同主体
买方: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安徽国晟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
(2)合同的主要内容
《硅片销售框架合同》对销售货物的基本情况、付款时间、方式、发票、交
货时间、地点、货物包装、运输、货物的签收、检验及异议、违约责任、合同变
更与转让、合同保密、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生效及其他、特别约定等内容
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眉山琏升和安徽国晟具备签署《硅片销售框架合
同》的主体资格,该《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二、《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
(一)《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3.7 条的规定,眉山琏升向
江苏国晟销售异质结电池片产品签署的《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眉山琏升本次签署《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江苏国
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苏国晟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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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名称 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 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区中经七路西侧、鹏程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杨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5MA7KFHK62E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
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
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经营范围
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电子专用材料制
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力电子元器
件制造;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
设施器材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光通信设备制
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3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3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国晟是依据中国法律
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三)协议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国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电池片销
售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经核查,《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由眉山琏升和江苏国晟合法签署。
(1)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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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买方: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卖方: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合同的主要内容
《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对标的信息、订货方式、产品价格、款项支付、发
货及包装、收货、产品质量、产品验收、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保密、知识产权、
不可抗力与免责、争议解决、通知和送达、其他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眉山琏升和江苏国晟具备签署《电池片销售框架
合同》的主体资格,该《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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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国晟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国晟世
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李 磊
经办律师:
彭 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