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证券事务部为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视重要
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
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义务依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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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九)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回购股份、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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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八)公司收购意向或方案;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
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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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登记备案,并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
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内幕信息,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部告知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律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
构等中介机构、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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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
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报备。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
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内幕信息
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
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
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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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照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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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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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5):
姓 与上 知悉 知悉 知悉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所属
名/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市公 所属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职务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单位
名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 单位 类型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名 件号码 地点 类别
称 系 方式 内容 阶段
注1 注2 注3 注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3: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 5: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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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述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