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
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能,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
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相关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的内审
工作。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内审部完成内审工作,并形成报告,向
审计委员汇报。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审计委员会听取公司总经理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事项
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
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第十一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
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