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
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式分配利润。
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
分配。
第三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四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为正值;
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以上的事项。
第五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六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
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第七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
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
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
事宜。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十四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