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4-01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湖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兴力”)
?担保金额: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 4.05 亿元,系原担保到期续
做;为恒兴力提供担保金额 1.82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
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224.24 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
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 161.81
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 28.17 亿元。
? 对新湖集团、恒兴力的担保有反担保
? 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根据控股股东的融资周转安排,公司拟于2024年4-6月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2笔《保证合同》,为
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1.25亿元(分别为0.73亿元及
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不超过2.8亿元;拟于2024年4-6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恒兴力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1.82亿元。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
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萍女士分别持股 57.61%、24.71%;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
路 128 号 1201 室;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
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263,028 万元,负
债总额 1,662,325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600,703 万元,2022 年
实现营业收入 989,750 万元,净利润 18,235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60,172 万元,2023 年 1-6 月年实现营业收入
径)
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
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用代码:91330000753951206K,注册资本26,100万元,由新湖集团持
股100%;注册地: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易景
璟;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业投资,高科技产
业投资,经营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资产重组兼并服务,投资项目
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咨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恒兴力总资产141,252万元,负债总额
恒兴力为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恒兴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被 发生
是否
担 担保 日期 担保方 融资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有反
保 额度 【注 式 期限
担保
方 2】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
中国银行
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
新 股份有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湖 公司杭州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
集 市高新技 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月 担保 年 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
团 术开发区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支行
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是
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
中国农业 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新
银行股份 2024 连带责 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
湖
有限公司 年 4-6 任保证 1 年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
集
杭州城西 月 担保 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
团
支行 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 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
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中国农业 连带责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恒 银行股份 2024 任保证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
兴 有限公司 1.82 年 4-6 担保 1 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
力 杭州城西 月 【注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
支行 3】 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 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
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注 1: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 50 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注 2: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注 3:在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新湖集团、宁波嘉源也为该项融资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
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
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
且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有有效的风控措施。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
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存在足额反担保,足以保障本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51亿元(不包含对发
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85.28%;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24.24亿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48%,其中对控股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1.81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28.17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39.31%、6.84%。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