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外委员每年应有必要及充分的工作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
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更正;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以供决策: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乎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
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
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
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快递、微信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
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
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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