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上海建工
股票代码: 600170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幸福路 137 号 3 幢 1 楼
权益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2024 年 3 月 19 日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本
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建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
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建工
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盛集团 指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建工、上市公司 指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可交换公司债券
因 ( 1 ) 15 国 盛 EB 持 有 人 进行 换 股 、
(2)上市公司注销回购股份使得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3)信息披露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海建工,所引
起的权益变动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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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幸福路 137 号 3 幢 1 楼
法定代表人: 寿伟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6,600.0000 万元整
实收资本: 人民币 2,006,600.0000 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67805050M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幸福路 137 号富宁大厦
联系电话: 021-22318666
传真: 021-62407121
经营期限: 2007 年9 月26 日 至 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开展以非金融为主,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
管理,产业研究,社会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股东名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100 号
电话:021-23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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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国盛集团为上海市国资委全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股权控制图如下所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居留权
张建明 董事、总裁 中国 中国 否
陈志鑫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张新玫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李中宁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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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除上海
建工外)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如下:
序
上市公司名称 所拥有的权益比例
号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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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比例减少。
为优化国有股权结构,国盛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2022 年 2 月 22 日、
例被动增加。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股权结构,国盛集团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通过大宗交易
减持上海建工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于未来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上海建工总
股本 0.96%的股份,即不超过 85,743,600 股。若公司发生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股权激励、回购等使得公司股本数量产生变动的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比例保
持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
增加或减少在上海建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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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自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盛集团所持有上海建工
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国盛集团(包括 15 国盛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原合计持有上海建工 20.88%
的股份;
的 0.00%);2021 年 11 月 5 日,15 国盛 EB 到期兑付本金,其后 15 国盛 EB 担保
及信托财产专户中剩余的上海建工股票全部划转回国盛集团股票账户,国盛集团
持有上海建工 20.88%的股份;
(占上海建工总股本的 1.00%),持股比例减少至 19.88%;
(占上海建工总股本的 1.00%),持股比例减少至 18.88%;
(占上海建工总股本的 2.00%),持股比例减少至 16.88%;
例被动增加至 16.92%;
(占上海建工总股本的 1.0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盛集团持有上海建工 15.88%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盛集团(包括 15 国盛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上
海建工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859,615,148 股,占上海建工总股本的 20.88%。其
中,直接持有 658,671,255 股(占总股本 7.40%),1,200,943,893 股作为 15 国盛
EB 的担保及信托财产(占总股本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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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国盛集团持有上海建工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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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股份变动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海建工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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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其它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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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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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
所在地
股票简称 上海建工 股票代码 600170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人名称 人注册地 幸福路 137 号 3 幢 1 楼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动
增加 □ 减少 √ 有□ 无 √
份数量变化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否√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可交换债券换股、持股比例被动上升、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披 露 前 拥 有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859,615,148 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持股比例:20.88%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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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
后 , 信 息 披 露 变动后持股数量:1,411,463,265 股
义务人拥有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 变动后持股比例:15.88%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5.00%
是否已充分披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1)
时间:2021 年 6 – 11 月
方式:可交换债券换股
(2)
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
方式:大宗交易
(3)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时间:2022 年 2 月 22 日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方式:大宗交易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4)
时间:2023 年 2 月 10 日
方式:大宗交易
(5)
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
方式:持股比例被动上升
(6)
时间:2024 年 3 月 19 日
方式: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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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不适用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