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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管理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二
分之一以上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开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但所有委员会一
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四名 (含四名)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名
(含三名)以上的委员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
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若确实无法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和受托出席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为出
席; 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
权。委员对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