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以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
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先明 龙小海 陈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