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邦电力: 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之曙)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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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杨之曙作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2023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本
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慎行使公司及股
东赋予的权利,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
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 2023 年度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杨之曙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
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8 年至 1992 年,就职于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
财务部,担任助理经济师;1992 年至 1995 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取得经济学硕
士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就职于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部,担任助理经济
师;1997 年至 2001 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至 2004
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2004 年至 2009 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
教授,2009 年至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2021 年 5 月年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会议和 4 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
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
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
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
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                            参加股
   独立董事         亲自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参加董               缺席           东大会
    姓名          出席     出席        次未亲自参
          事会次               次数           情况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数
   杨之曙     10    10     0    0     否          3
业作用。在会议召开前,本人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
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
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
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
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人对 2023 年度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
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共计 7 次,其
中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我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4                --
战略委员会               1         1
提名委员会               1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
况,本人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
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各自的
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
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
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
运作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重大事项,关注外
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
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
听取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
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
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
献策,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
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
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开途径检索并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中
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至正”)确认,2023 年 10 月 25 日,
根据国资委《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厂办大集体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的文
件精神,国家电网进行厂办大集体改制,间接持有中至正 100%股权的股东华北
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企业性质从“集体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独资)”,并更名为“北京冀物工贸有限公司”,其股东为“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至正间接股东变更事项”)。本次变更后,北京冀物工贸有限公司、
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至正的间接股东,亦成为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以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为
基础,是基于正常市场交易条件的。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亦不会影响公司独
立性。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
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
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
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
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关于续聘请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
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2023 年,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鉴于公司独立董事金元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根
据相关规定,金元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的相关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
资格审查后,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冯柳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专门
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冯柳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
冯柳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补选冯柳江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补选冯柳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
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2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经营业
绩情况与业绩快报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的议案》,并经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股。
  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经审
核,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限售、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
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
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
一步提高。
                                  《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
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
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之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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