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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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独立董事六名。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常设
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
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对战略规划开展
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
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及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
决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
决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
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
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岀
意见;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收到政府补助应履行
的程序:
  (一)对外担保
  公司于年初对当年度对外担保做出总额预计,提交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预计额度内,按发生一
笔公告一笔的原则,及时将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主
债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对外公告。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关联交易:
及股东大会审议。
后,将本季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汇总整理并对外公告。
  (三)收到政府补助:
整理并对外公告。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通
报,由董事会对外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做出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决议,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
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
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事务
的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二)在董事长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调董事会与公
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
  (三)负责起草董事会有关文件及函件;
  (四)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公司与证券主管机关、中介机构
的对外联络;
  (五)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筹备工作,收集需提交
董事会讨论的各类议案及会议记录工作;
  (六)负责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
解;
  (七)负责拟订公司分红派息、增资配股等方案,并办理实
施分红派息、增资配股等具体事宜;
  (八)参与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管理公司股权、证券等有关文件档案及董事会有关资
料;
  (十)负责办理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及科技创新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
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前十 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情况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的充分知情权的前提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两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向全体董
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
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
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
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对董事会
决议或者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
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如不一致,以《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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